來源:智為銘略 瀏覽次數:37 發表日期:2024-05-17
各縣(市、區)科技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科技局,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經科局,通州灣示范區經發局,南通創新區人才科技局,各省級以上高新區科技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新修訂的《南通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5月11日
附件:南通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更高水平創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見(2023修訂)》(通委發〔2023〕11號),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深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小升高”行動,更高水平推進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組織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計劃,進一步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是指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培育,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后的持續培育。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是指企業按本辦法規定的培育庫入庫條件和入庫程序,納入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以下簡稱“培育庫”),入庫企業為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重點對象。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建立培育庫。培育入庫遵循“企業自愿、政府引導、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市科技局給予入庫企業重點支持和指導,不斷提高其科技創新能力,為培育成高新技術企業創造積極條件。
第五條 培育庫入庫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入庫時須在我市注冊成立一年以上,未進入省、市“培育庫”,并且從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業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成長性等四項指標按百分制評價,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條件未申報入庫、符合參加年度科技創業大賽條件未報名的企業予以扣分,綜合得分不低于60分;
(八)企業申請入庫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九)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六條 入庫程序
(一)企業申報。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通過“南通市高企培育服務平臺”進行注冊登記。所在地科技部門負責對其注冊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企業再次登陸“南通市高企培育服務平臺”進行入庫材料填報。每年申報時間由市科技局統一安排。
(二)地方推薦。企業所在地科技部門負責本地區入庫企業的初審及推薦工作,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審查企業是否正常運營以及企業申請入庫前一年內是否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在此基礎上提出入庫企業推薦名單。
(三)專家評審。市科技局負責組織企業的入庫評審工作。
(四)正式入庫。結合地方推薦和專家評審情況,對符合入庫條件的企業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經市科技局局黨組會研究確定納入市培育庫。
第七條 加強對在庫企業的動態管理,各地科技部門要加強對在庫企業的跟蹤與監督,發現不符合入庫條件的,要及時報請市科技局予以出庫。
第八條 已納入培育庫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科技局審核確認后退出培育庫。已退出培育庫的企業一般不得再次申請入庫。
(一)已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入庫滿3年;
(三)企業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等發生變更,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相關條件;
(四)在入庫申請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入庫后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或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六)培育期間發生嚴重科研失信或嚴重社會失信行為的;
(七)其他需要退出培育庫的情形。
第九條 對市區培育庫新入庫企業,由市、區財政按照相關政策給予獎勵。各縣(市)可根據各地相關政策對入庫企業給予獎勵。入庫培育獎勵資金主要用于高新技術企業要求的技術創新,重點用于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業態創新及有關人才獎勵。經認定因第八條(四)、(五)、(六)類任一情形退庫企業,由市科技局收回入庫培育獎勵資金。
第十條 各地要加強招引、全面挖掘優質中小企業資源,開展跟蹤輔導和服務,引導中小企業加大創新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長性強的優質中小企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向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轉型,加速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一條 對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鼓勵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積極獲取和維護知識產權,有效提升以發明專利為主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出;推動企業普遍建設研發機構,著力提升企業研發機構發展水平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能力,促進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與推廣;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院所開展協同攻關,加強基礎研究,促進產業鏈上下游協同創新;發揮各類人才計劃支撐作用,推動企業引進集聚研發創新人才,破解產業鏈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強化高新技術產品導向,支持企業加快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
第十二條 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指導培訓。市科技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對各縣(市、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加強工作指導,對具體工作人員開展政策輔導和業務培訓。各縣(市、區)科技部門常態化組織入庫企業專業培訓和創新服務活動,重點包括研發費用輔助賬設置、自主知識產權的挖掘與保護、高企相關政策解讀等內容,提升企業創新意識,使企業在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團隊建設等方面得到提升。鼓勵各地提供公益性專家咨詢服務,邀請財務和技術專家坐堂問診,給予個性化診斷建議,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質量。對高新技術企業評審專家庫進行動態管理,吸納更多來自高新技術企業的專家入庫,加強對入庫專家的政策培訓和評審情況后評估,打造高質量評審專家隊伍。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