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智為銘略 瀏覽次數:37 發表日期:2023-10-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 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參照《國 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號) 和《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范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蘇 經信規〔2015〕2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 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 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 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具 有較強工業設計創新能力,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 機構。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 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 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 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的原則。
第五條 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的 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蘇 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的申報組織和初審,協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申報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 2 年(截至 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 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 件 1)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2 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 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 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二)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 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七條 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申報主體 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蘇州市從事經營活動;制造業企業等單 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 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第八條 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縣級市(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 求提交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 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各縣級市(區)主管部門負責對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 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報送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 現場考查,公示五個工作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 為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九條 對于在申請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 3 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 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 查的,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實有關情況后,予以除名并在有 關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條 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 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各縣級市(區)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 況報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 《蘇州市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蘇經信交物〔2018〕 3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