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智為銘略 瀏覽次數:37 發表日期: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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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推動我省工業設計創新發展,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能力水平,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9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范園區認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設計是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材料、功能、結構、質量、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強、業績成效突出、示范帶動作用顯著的工業設計機構,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內部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江蘇省工業設計示范園區是指經省工信廳認定,擁有較好的服務平臺和配套體系,在集聚工業設計企業、推動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方面成績突出,對提升相關制造業競爭力及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成效明顯的園區。
第四條 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范園區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自愿申請,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省工信廳負責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范園區認定管理和培育工作。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以下簡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和培育工作,負責做好工業設計示范園區的培育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認定程序
第六條 申報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的主體,需在江蘇省區域內依法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運營3年以上(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較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要求,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為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或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培育單位;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制造業企業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申報江蘇省工業設計示范園區的主體,需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完備的審批手續,正常運營2年以上(截至申報日期),滿足江蘇省工業設計示范園區評價指標要求,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園區消防、安全、環保等符合相關規定,2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二)具有規范高效的運營管理機制和高素質的管理隊伍,有相應的服務場地和服務設施,對工業設計相關行業和企業有明確的配套政策和服務能力。
(三)已經集聚一批設計水平高、經濟效益好的工業設計企業,入駐企業工業設計載體建設成效明顯。
第七條 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范園區認定工作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一)申報主體向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示范園區相關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市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報送省工信廳。
(三)省工信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現場考查,審查合格的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原則上每年組織認定一次,江蘇省工業設計示范園區原則上每兩年組織認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九條 省工信廳加強指導服務和政策引導,構建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系。鼓勵先進制造業集群和重點產業鏈龍頭骨干企業創建工業設計中心。指導市級主管部門開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和培育工作。建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庫,培育庫每年動態更新。擇優推薦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市級主管部門立足本地區產業發展特點和工業設計發展階段,有序開展本地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認定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完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發布后及時報送省工信廳。未開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應加強培育引導,按要求組織本地企業申請列入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庫。鼓勵各地結合當地實際給予省級以上工業設計中心一定的資金獎勵等扶持政策。
第十條 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范園區實施動態管理。
(一)市級主管部門加強對本地區已經認定的省級以上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示范園區的動態監測及日常指導,每年12月31日前,將動態監測情況及本地區工業設計發展情況報送省工信廳。
(二)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評價。參加復核評價的應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有關復核材料,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要求報送省工信廳。省工信廳組織復核評價并公布復核評價結果,復核評價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或江蘇省工業設計示范園區稱號,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1、復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2、自行放棄復核或未按規定參加復核;
3、連續兩年未按規定報送動態監測情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或江蘇省工業設計示范園區稱號,且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1、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
2、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
3、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
(五)中心所在企業或園區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市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工信廳。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江蘇省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范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蘇經信規〔201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