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智為銘略 瀏覽次數:37 發表日期:2023-12-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江蘇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促進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導、競爭擇優、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共同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職責:(一)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程序下達專項資金;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二)省發展改革委: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領域;制定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對項目執行和實施完成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三)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資金;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四)設區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轄區內項目申報工作,組織實施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價。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一)區域產業融合集群發展。支持地方政府加強資源統籌配置,引導新興產業集群上下游協同發展,推動創新要素向區域特色產業集聚,培育形成創新引領、特色發展、優勢互補、融合發展的區域產業集群發展格局。(二)重大技術創新平臺。支持為行業發展提供開放技術公共服務的創新平臺,包括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納入新序列管理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省級及以上產業創新中心等創新類平臺。(三)重大產業化項目。支持重點戰略性新興產業鏈供應鏈構建、重大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和新興技術應用場景融合示范等項目。(四)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采取定額補助、事后獎補和“撥改投”相結合的方式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其中:定額補助按照項目申報、評審等程序,對審定項目給予補助;事后獎補對通過驗收后的重大創新類平臺給予獎勵;“撥改投”按《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資金下達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制定發布申報指南。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組織項目申報,建立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庫,對項目庫進行滾動管理。
第八條 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按照申報指南的要求,統一組織轄區內項目申報工作,負責對項目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審查,并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申報材料,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遴選確定擬支持項目,并按規定向社會公示,結合公示情況,向省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由省財政廳按程序報批后下達,并由省發展改革委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
第十條 專項資金下達后,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按項目合同約定撥付專項資金。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目標、任務、時限及建設方案組織項目建設,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設區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必要時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專項資金支持政策調整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并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資金項目檢查、督導工作,組織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經費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管理規定,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財務審計。項目經費使用管理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追回財政資金、限制申報資格等措施。(一)未經批準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擅自變更資金用途、項目計劃或者內容的;(二)將專項資金用于獎金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三)編制虛假項目申報資料,騙取財政資金的;(四)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五)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項目預算的;(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資產損失和浪費的;(七)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的行為。對違法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江蘇省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2019年修訂)》(蘇新興產業發﹝2019﹞1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