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智為銘略 瀏覽次數:37 發表日期:2023-08-0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無錫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升整體創新效能,加快實現創新驅動等方面的導向與示范作用,規范和加強無錫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6年第34號令)和《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蘇工信規〔2020〕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和主要技術依托。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無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在本市注冊的企業中自愿申請且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信用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各市(縣)、區工信(經發)局依據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培育、申報、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 無錫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事項依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當年下發的通知要求辦理。
第五條 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和技術中心建設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2.具備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競爭優勢,企業年營業收入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年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
3.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制定有技術中心發展規劃、年度研發計劃和科研經費預算計劃,有良好的運行機制、產學研合作機制和科研保障機制。具有較完備的研發和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研發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萬元。
4.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專職研究與試驗人員數不低于15人。
5.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企業技術創新績效顯著。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工藝、專利、標準等科研成果,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50萬元。
第六條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3.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第七條 認定程序
1.各市(縣)、區工信(經發)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合格后簽署推薦意見。特殊行業的企業可通過行業主管部門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推薦,申報材料統一審核。
2.各市(縣)、區工信(經發)局將推薦單位的申報材料和匯總表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3.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基本條件審查和數據審核,依據《無錫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打分。
4.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相關部門對企業有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之行為進行審核。
5.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相關部門會審結果,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后予以公示,對通過公示的企業技術中心發文認定,并向各市(縣)、區工信(經發)局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評價
第八條 對無錫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按照《無錫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實行評價管理,每三年組織一次,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工作通知。
第九條 評價程序
1.數據采集。無錫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根據評價年份通知時間,將評價材料報各市(縣)、區工信(經發)局。評價材料包括:工作總結、評價數據表和必要證明材料。
2.數據初審。各市(縣)、區工信(經發)局對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后按評價年份通知時間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特殊行業企業評價材料由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后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3.數據核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各市(縣)、區工信(經發)局,對無錫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運行情況進行復查,復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議、實地抽查等。
4.評價結果確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復查情況,對照《無錫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再次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
第十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條 評價標準
1.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者為優秀;
2.評價得分70分至85分(不含)為良好;
3.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為合格;
4.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無錫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參與市級重點技術創新導向計劃項目申報,對積極參與的企業技術中心在評價時予以相應加分。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條 申報或評價材料的內容及數據應真實可靠,企業需填寫《真實性承諾書》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確認。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一經核實,所在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無錫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四條 無錫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當年的12月31日前報各市(縣)、區工信(經發)局,并將有關文件(復印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十五條 對運行評價結果為優秀的企業技術中心,擇優推薦申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并優先列入省、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庫。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無錫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1、一次評價不合格;
2、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
3、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
4、所在單位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5、所在單位有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
6、未按規定時限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公布無錫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的同時,公布調整和撤銷的無錫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依據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另行發布《無錫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原《無錫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錫經信發〔2011〕24號、錫財工貿〔2011〕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