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智為銘略 瀏覽次數:37 發表日期:2023-11-08
一、基本條件
1.創業領軍人才一般應具有碩士學位或副高職稱,創新領軍人才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職稱,其中境外學歷學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報告(國家重大人才工程A類專家或2000年1月1日之前獲得學位的除外)。
2.截至申報期,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學位的有2年以上)在國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單位及相關機構從事研發、技術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訓等崗位工作經歷。
3.入選后須在申報企業繼續工作3年以上,人才每年累計在錫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并從申報單位繳納個稅或社保。
4.項目屬于高新區重點支持的產業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有核心競爭力,能夠填補國內空白。項目的市場前景廣闊,具備產業化條件,有明確的產業化進度及目標。
5.生物醫藥產業項目參照錫委發〔2020〕37號文執行,放寬來區時間、學歷要求等。
二、分類條件
1.創業領軍人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人應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引進到我市或尚未引進到我市,申報企業在高新區注冊成立時間為2021年1月1日以后或擬成立企業(生物醫藥產業可放寬到2019年1月1日)。
(2)申報人須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執行董事)。
(3)創業團隊中有技術研發、經營管理、市場開發等核心成員。
(4)自然人直接出資的,申報人實繳貨幣出資在申報單位注冊資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放寬至不少于20%)或為自然人第一大股東(在注冊資本中認繳金額最大且在實收資本中實繳金額最大),且個人到位貨幣出資不低于100萬元。
非自然人直接出資而以持股公司出資的,通過一個層級計算(對于上兩級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冊或百分之百持股的,可放寬至兩個層級),申報人在申報單位實繳貨幣出資不少于200萬元(申報人在持股公司的實繳股權占比×持股公司在申報單位的貨幣出資),占股不少于30%(人才在持股公司的股權占比×持股公司在申報單位的股權占比;注冊資本超過3000萬元的放寬至不少于20%,注冊資本超過5000萬元的不少于10%)。
兼有兩種出資方式的,貨幣出資金額按比例加權計算,其中自然人出資的按100%計算,持股公司出資按50%計算;股權占比為自然人出資和持股公司出資兩種情況股權占比相加計算。入選后至項目協議期結束,申報人實際出資金額不得減少。
截至申報截止日期實繳貨幣出資或股權尚未符合申報要求的,需出具資金到位承諾。
不認可代持股(外籍人才由配偶代持的,或者外籍人才夫婦均為外籍、由父母子女代持的除外,須提供本人出資證明)。
2.創新領軍人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人應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引進到我市,已與申報單位簽訂正式聘用合同。
(2)申報人近一年薪酬不低于24萬元(以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為時間段,以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和銀行工資發放單等為準,并提供詳細說明)。合同期內,薪酬不得降低,且須連續提供不少于2年的上述證明材料。
截止申報期實發薪酬尚未符合申報要求的,需出具年薪符合申報條件的承諾。
(3)創新領軍人才立項后,合同期內申報單位配套用于引進人才科研和技術成果轉化的自籌經費(不含財政資金)投入在100萬元以上。
(4)企業類創新領軍人才其申報單位應在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區注冊、繳納稅收,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①由國家或江蘇省人才計劃支持對象創辦;②國家或省認定的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農業科技型企業、技術先進型企業、動漫企業、或通過省級以上軟件企業團體標準符合性評估;③擁有省級及以上企業創新平臺;④獲得過省級及以上部門或市、縣(區)引才計劃資助30萬元以上;⑤2022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
3.人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直接申報創新領軍人才,全職回國(來華)后兌現支持政策:
(1)尚未全職回國(來華)工作,或者于2023年7月1日以后回國(來華)工作時間的海外人才,入選后須承諾辭去海外工作或在海外無工作,全職回國(來華)工作不少于3年。
(2)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研發機構有正式職位且連續工作3年以上或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及以上職務,或在國際知名企業擔任高級職務。
三、支持政策
1.三年內給予創業領軍人才項目資金(包括啟動資金、風險投資獎勵、貸款貼息)不超過300萬元,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資金;提供最高500萬元間接融資支持,不超過300平方米創業啟動場地,以及1套人才公寓或不超過3000元/月/套租房補貼,并給予額外上市獎勵。
(1)啟動資金: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目標完成情況,對于創業領軍人才項目給予最高100萬元的項目啟動資金。原則上撥付周期為三年,按照5:5支付;
(2)風險投資獎勵:對獲得經基金業協議備案的創投基金或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的,按投資額到位的15%給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3)貸款貼息:按照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50%給予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4)間接融資支持:提供人才貸、蘇科貸、錫科貸、新科貸等省市區風險補償貸款,最高500萬元;
(5)創業場地支持:根據項目實際需求,提供不超過300平方米的辦公啟動場所,給予三年全額房租補貼;
(6)人才公寓:提供領軍人才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一套,三年內免收租金,或按照不超過3000元/套/月標準,提供三年租房補貼;
(7)上市獎勵:經高新區孵化培育,企業實現新三板掛牌及境內外上市的,在原有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100萬元獎勵。
2.三年內給予創新領軍人才項目資金(包括啟動資金、貸款貼息)不超過130萬元,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資金。
(1)啟動資金:根據項目實施情況,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項目啟動資金。原則上撥付周期為三年,按照5:5支付;
(2)貸款貼息:項目向銀行申請經營性流動資金貸款的,按照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50%給予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