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智為銘略 瀏覽次數:37 發表日期: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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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標撤三?
“商標撤三”是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簡稱,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如果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請撤銷的商標應當為有效注冊商標且注冊滿三年,一般情況下,三年起算點為商標注冊公告之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該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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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如何寄送通知書?
商標局在收到撤三申請后,按照商標檔案記錄的注冊人地址,會將《提供使用證據通知》以郵局掛號信的方式主送給注冊人。為了提高實際有效送達比例,維護商標注冊人權益,如注冊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商標局同時會將《提供使用證據通知》抄送給相應的商標代理機構。
注:《提供使用證據通知》送達給主送當事人視為送達,抄送當事人收到該通知不作為送達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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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提撤三該如何應對?
積極、及時處理撤三答辯。在收到商標局寄送的《提供使用證據通知》后,建議委托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于30日內處理撤三答辯事宜,配合代理機構整理近三年使用證據。其中,近三年時間是指:如果商標局于2024年03月20日收到撤銷申請,那注冊人應當提供2021年03月20日到2024年03月19日使用該商標的證據。
關于答辯需提交的使用證據商標注冊人可以參考如下:
(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商標注冊人應該規范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標名稱,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證據。
(2)合同。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明確標注商標,最好能寫上注冊商標的名稱和注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證據。
(3)銷售證據。線下:超市、專賣店、批發市場、門店等;線上:京東、淘寶、天貓、阿里巴巴、拼多多、抖音等。
(4)廣告。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各種媒體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廣告。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一種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多處于廣告的顯著位置,是一種很好的證據材料。其中,報紙、雜志、會議、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的宣傳廣告由于能夠很好地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重要信息,是更為直接有力的證據。
(5)證明文書。獲獎證書、檢測報告、備案證明、檢疫證明等因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其手續嚴格,所涉報告中各項內容標注清晰,是一種很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6)產品相關。包裝盒、宣傳冊、畫冊、說明書、標簽等。此類證據需其它證據佐證,例如單純的包裝盒或包裝物由于難以確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還需要委托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發票等,合同、發明要標明商標名稱。
(7)商標印制證明材料。商標印制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因此商標印制的證明材料也是一種證明商標使用的有力證據。信譽好、經營范圍包括“商標標識印制”的印刷企業對于商標印制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對印制的時間、商標名稱、印制委托人有完整的登記和保管記錄,開具發票、訂立合同也比較規范,可以為商標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證據。
(8)其他。除以上使用證據外,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等屬于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商標注冊人可根據自身情況提出為何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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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提供的使用證據不會被商標局采信?
上面我們提到撤三答辯時需要遞交一系列實際使用證據才能證明商標在持續使用,保留商標權。而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商標注冊人需特別注意: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變更、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改變了注冊商標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征的使用;
(6)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7)僅提交合同、協議or書面證言or實物與復制品or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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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商標撤三做好哪些前期工作?
(1)及時更新商標地址。前文我們提到,商標局在收到撤三申請后會將《提供使用證據通知》主送給商標注冊人。所以,注冊人需確保商標信息上的地址是真實有效的并且有聯系人員可以簽收信函,特別當注冊人的地址如果發生了變更,需及時變更商標地址,避免因收不到通知書錯失答辯機會而導致商標權被撤銷。
(2)委托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當商標注冊人無法收到通知書時,收到抄送通知的代理機構則會及時通知注冊人并提供專業的意見,即使通知書被退回至商標局,代理機構也可以安排專業人員領取退信,協助注冊人答辯以免商標被撤銷。
(3)持續使用商標,保留使用證據。權利人應確保連續使用商標,避免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出現,可以通過合理的市場推廣及產品的銷售來實現。定期整理并妥善保存使用證據,并建立詳細的商標使用記錄,包括使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信息,應對隨時可能發生的撤三申請。
(4)授權給他人使用。當權利人實際不使用或使用不夠的情況下,可以許可給他人使用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進行商標許可使用備案。這種備案可以提示他人注冊商標已通過許可形式在進行使用,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被提撤三的幾率。
(5)持續監測商標狀態。商標權利人應定期監測商標狀態,建議每個月至少一次登錄商標局官網查詢狀態,及時了解是否有他人對商標提出了撤銷申請。
(6)建立品牌聲譽。商標權利人應注重建立和維護品牌聲譽,努力使其成為行業或市場上的知名品牌。不僅增加了商標的商業價值,而且減少了被撤銷的可能性。
(7)持續注冊防御性商標。對于一些防御性商標,即主要是為了擴大商標權利人自身品牌的保護范圍,而并非針對相關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進行實際使用的情況,商標權利人可以選擇在商標注冊即將滿三年時重新進行防御商標的注冊。而針對實際使用中的商標如被提撤三申請,權利人也應當在第一時間對其再次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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